苏州奔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国际快递

公司介绍


dhl快递一.建议《邮政法》修改对普遍服务的定义、性质等做出明确规定。邮政的普遍服务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客户)人人都需要的最基本的通信服务,必须人人都承担得起,要通过立法保障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享受邮政普遍服务的权利。

一.建议《邮政法》修改对普遍服务的定义、性质等做出明确规定。邮政的普遍服务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客户)人人都需要的最基本的通信服务,必须人人都承担得起,要通过立法保障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享受邮政普遍服务的权利。《邮政法》的修改应遵循万国邮联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增加准确表达邮政普遍服务合义的条款,它包括以下四个内容:1.一目的所有社会成员都需要的基本通信服务;2.邮资依据所有社会成员都承担得起的原则由国家实行统一定价的低价政策;3.必须符合相应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4.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可以委托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作为邮政普遍服务的提供者。

二建议明确dhl快递的主管部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应当包括快进服务,否则会将主管部的管理权限扩大到竞争性服务领域,从而有违竞争原则,导致竞争性市场被扭曲。从国际快递业务进入中国之初,一直由商务部(及其前身)作为快速业的政府管理部门,而不是基本邮政服务和邮政普遍服务的主管部门(例如原邮电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澄涪快速服务的主管部门。

三.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可以由政府补贴为主导来完成。

四.对承担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对承担普遍服务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五.建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普遍服务基金筹集,可以通过对经许可从事邮政专营业务的非邮政企业按比例征收基金。对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必须加强管理,管理者应独立于受益人。国家制订邮政普遍服务补偿基金管理条例,编制邮政普遍服务计划,规定普遍服务的评估方法、年费缴纳标准等。明确普遍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时效等标准,普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水平和经营绩效挂钩。

六.普遍服务补偿基金一般不宜向快递企业征缴。dhl快递如不经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原则上不宜征缴普遍服务补偿基金。邮政普遍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应由国家承担,不宜将其经济负担转嫁给快递企业。如对dhl快递征收普遍服务基金,该项成本实际上最终将会转嫁给消费者和用户,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和生产企业的成本,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竞争力。这项措施也不利于快递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可能造成邮政企业与非邮政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这项措施不仅提高了dhl快递经营成本,也会提高相关产业经营成本,不利于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这项措施还涉及额外收费或双重纳税、入世承诺等问题,需要慎重研究。当然,dhl快递的经营邮政专营业务,则应按照邮政普遍服务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缴普遍服务补偿基金。

 

工商信息
主要经营产品:
国际快递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
营业执照号码:
320506000262084
法人代表:
吴章龙
经营模式:
张家港国际快递 张家港DHL国际
成立时间:
2011-10-11
职员人数:
5人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官方网站:
未提供